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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資訊:林州紅旗渠電炭公司“破產管理人”被指違規(guī)更換,專家稱程序違法

2022-11-01 18:43:48 來源 : 經鑒新聞

(原標題:林州紅旗渠電炭公司“破產管理人”被指違規(guī)更換,專家稱程序違法)


【資料圖】

破產案件中,企業(yè)“破產管理人”承擔著重要職責。實際上無論是指定或是更換“破產管理人”,相關法律都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

然而在現(xiàn)實中,也有罕見的個例出現(xiàn)。

10月30日,由北京銘暄咨詢中心舉辦的“以案說法:企業(yè)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與法律保護”研討會在北京舉行,多名與會法律界人士就企業(yè)“破產管理人”的更換途徑與方式進行了深入探討。

根據(jù)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顯示,2022年至今,共顯示破產案件有126239條記錄,這比去年有所增加,而所有的企業(yè)宣布破產后,基本上都面臨著“破產管理人”的介入。

由于企業(yè)“破產管理人”承擔和維護各方權利的重要職責,于是法律規(guī)定了破產管理人作為管理、處分破產財產的法定機關,其職責是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參與此次研討會的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律師,中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連大有說,根據(jù)《破產法》的規(guī)定,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同時指定管理人。破產管理人履行破產相關的職責。

正是由于承擔著重要職責,所以更換企業(yè)“破產管理人”也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北京大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樹明律師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規(guī)定”)》第33、34、36條對于管理人的變更情形做出明確規(guī)定,只有在管理人出現(xiàn)上述規(guī)章中的情形,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或者債權人申請更換所涉破產案件中的管理人。

實際上,幾乎所有的破產管理人的更換都遵循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執(zhí)行,但也有意外,如擔任紅旗渠電炭公司“破產管理人”的安陽相州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侯見林就是極為罕見的一例。

10月30日,受邀出席研討會的侯見林說,作為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他從非官方渠道才得知法院重新采取競爭方式制定選任破產管理人,在此之前,自己從未收到撤銷管理人身份的相關法律文書,更不知道還可以進行權利救濟,即可依法申請復議。

據(jù)侯見林介紹,2019年3月,河南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由林州市(安陽下轄縣級市)人民法院受理寶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紅旗渠電炭公司破產清算案。當年7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產案件通知書,并指定安陽相州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

此后,管理人完成了債權申報審核、清產核資、審計、評估等工作。

歷時三年,該案接近尾聲并最終進入財產分配執(zhí)行階段,但侯見林卻無法推動分配工作進程。

背后原因錯綜復雜。但最終的拐點出現(xiàn)在10月26日。當天,林州法院發(fā)布公開選任紅旗渠電炭公司管理人公告稱,法院受理申請人寶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申請,本案屬于重大復雜破產案件,決定采取競爭方式制定管理人。

報名條件包括申報機構需辦理過重大疑難案件(辦理過更換管理人案件,并妥善處理結案的優(yōu)先);已辦理終結的破產案件中,受到過省級以上單位表彰或入選省級以上法院典型案例的;申報機構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團隊不少于10人等共七項條件。

報名時間為10月26日至10月29日17時,以法院收到申請書與申報材料的時間為準。

這讓作為“破產管理人”的侯見林覺得匪夷所思,對此,北京大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樹明律師說,法律規(guī)定,破產管理人的更換的第一種情形是:可以由債權人會議申請法院予以更換,但是得符合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情形,符合該種情形的也應由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是否更換進行合議,即債權人會議申請,并由法院作出更換的裁定。

朱樹明律師認為,未通知現(xiàn)任管理人的情況下,直接發(fā)布公告重新選任破產管理人應當予以撤銷。

朱樹明律師還說,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jiān)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xiàn)行立法中又被稱為“破產清算組”。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為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法院來處理。

而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首席律師,中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連大有說,破產管理人的更換的第二種情形是:《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管理人有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的,即在擔任管理人過程中(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或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當達到上述3種不得擔任同等不適宜的情形。

破產管理人的更換的第三種情形是:管理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辭去職務,但是是否批準,均應由法院決定。且法律明確規(guī)定,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職。

連大有還表示,基于前兩種更換破產管理人的也應當作出書面的裁定,且破產管理人對于更換的裁定應有救濟途徑,即進行復議。在沒有給破產管理人作出裁定時,進行新破產管理人的公告不符合法律程序。

而參與討論的中央財經大學預防證券金融犯罪研究所副所長、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認為,法院更換破產管理人,既未通知管理人,聽取管理人意見,也未將決定書送達原管理人,發(fā)布公告,其決定程序不僅不公正,甚至涉嫌違法。

此外,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逕行決定更換管理人:(一)執(zhí)業(yè)資格被取消、吊銷;?(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四)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六)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失效等等。

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管理人沒有勤勉盡責,沒有忠實執(zhí)行職務,沒有證據(jù)證明管理人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因此,林州方面更換管理人的決定于法無據(jù)。

范辰認為,程序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任意更換“破產監(jiān)護人”將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管理人可以向法官懲戒委員會反映,也可以向政法委、紀委監(jiān)委等機關反映,敦促改正錯誤,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果存在某些領導非法干預案件的情況,依據(jù)《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規(guī)定,要由司法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嚴肅處理,承擔相應的政務處分后果,甚至承擔濫用職權或徇私枉法的刑事責任。(撰稿:楊永輝)

關鍵詞: 紅旗渠電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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